(2017)陕092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49号原告艾兴友诉被告陈国清、陈国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兴友,陈国清,陈国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49号原告:艾兴友,男,汉族,1961年5月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洄水镇。被告:陈国清,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洄水镇。被告:陈国胜,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洄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兴友诉被告陈国清、陈国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兴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兴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2元,减半收取4,601元,由原告艾兴友负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