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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解用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解用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8375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解用祥,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解用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解用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解用祥给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累计自付部分的房屋租金计49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天津市津南区梨双公路双港新家园民盛园为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告为经营管理单位。2012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双港新家园民盛园23号1门101单元房屋由被告承租,房屋建筑面积78.6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每月租金1022元。其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国家每月补贴540元,被告自付租金482元。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国家不再给付补贴,应由被告自付租金。但被告拖欠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的房租自付部分共计4994元,经催缴后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诉如所请。被告解用祥辩称,承租民盛园23-1-101房屋、面积为78.65平米、自2016年11月开始未交纳房租的情况属实,但因双方未签订续期合同,故不知道应该交多少钱,应把这些问题都弄清之后再谈房租的问题,故不同意交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租金缴纳明细1份、住户走访约谈记录6份,欲证实被告欠费的金额及催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解用祥认为看不懂,故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现欠付自交部分租金共计4994元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双港新家园民盛园23号1门101单元房屋由被告承租,房屋建筑面积78.6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每月租金1022元,后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双方并未重新签订合同,但被告解用祥仍然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告亦未提出异议。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因被告解用祥符合国家补贴政策,故国家每月给付540元补贴直接支付给原告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开始,国家未再给付补贴。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共欠缴租金计4994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缴后无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尽管合同期间届满,但双方处于事实租赁关系,被告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仍然使用租赁物,故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拖欠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的房租计4994元,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经营管理单位,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解用祥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用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的租金计4994元。如果被告解用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解用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白全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刘信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