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朝阳与郭宝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阳,郭宝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501号原告:郭朝阳,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郭宝风,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郭朝阳与被告郭宝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郭朝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朝阳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