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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朝阳与郭宝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阳,郭宝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501号原告:郭朝阳,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郭宝风,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郭朝阳与被告郭宝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郭朝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朝阳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