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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行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水木、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水木,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水木,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萍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东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621B。法定代表人孙飞武,支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水木因诉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水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水木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刘水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修贵审判员  聂奇能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玉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