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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辛林娟、孙宗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林娟,孙宗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林娟,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孙宗乐,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购房款29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宗乐的银行存款3871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