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超应与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应,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161号原告马超应,回族。委托代理人杨旭、马继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俊,藏族。委托代理人罗雄,云南双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超应与被告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马超应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应撤回对被告周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1元,减半收取2390.5元由原告马超应承担;剩余2390.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长 唐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