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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立彬、朱桂荣、张静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荣,张静,陈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6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桂荣,女,汉族,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陈立彬,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原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现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朱桂荣、张静申请执行陈立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立案执行标的64994.83元。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立彬名下财产进行专项调。经查,将被执行人陈立彬名下存款2054.03元进行扣划;此外被执行人陈立彬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64994.83元。本次已执行2054.03元,被执行人陈立彬尚欠申请执行人朱桂荣、张静62940.8元。二、终结对(2010)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