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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金龙机砖厂供用电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龙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廖学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金龙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任永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四川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金龙机砖厂供用电力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金龙机砖厂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金龙机砖厂在南充市嘉陵区xxxx应领的拆迁补偿款100000元,但该款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