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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庆海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刚,李庆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李金刚,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夏津德百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司机,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里铺村470号。诉讼代理人刘德政,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庆海,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小学三年级文化,原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威保安公司保安,现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办事处岳庄村15号楼2单元102室。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文哲,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庆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刚提出已与被告人李庆海达成刑事和解并已赔偿完毕为由,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庆海的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刚提出的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刚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金峰人民陪审员  赵连君人民陪审员  赵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