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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爱民、王显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民,王显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2340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Ⅹ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海洋,该公司康集支行行长职员。被告:李爱民,女,1956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代理人:王同海,成武法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显伦,男,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民、王显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被告李爱民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爱民、王显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玉军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