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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鲁继、叶仙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继,叶仙芳,叶胜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鲁继,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叶仙芳,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叶胜淼,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继与被执行人叶仙芳、叶胜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截止2017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仍欠借款279864元及利息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仙芳、叶胜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宏   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