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96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儒亮,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刚,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昕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