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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程乾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42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乾忠,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在家。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乾忠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2017年9月19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程乾忠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的家中查获枪支。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案发后,被告人程乾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乾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程乾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乾忠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乾忠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程乾忠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乾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在案已查获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销毁(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