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904号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韩庄村东首。法定代表人:成振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新村路*号。法定代表人:宗作波,总经理。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2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00元,合计8244.00元,由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江云芳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