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磊与忻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忻兆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922号原告:徐磊,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忻兆春,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与被告忻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磊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蔡 静人民陪审员 周照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俞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