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游海蓉与王中明、赵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海蓉,王中明,赵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游海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王中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玉军,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游海蓉与被执行人王中明、赵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81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9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玉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的房屋。现本院已经从被执行人王中明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足额的银行存款。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玉军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思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