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位其春与周腾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其春,周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位其春,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周鹏飞,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祝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位其春与被执行人周腾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