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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位其春与周腾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其春,周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位其春,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周鹏飞,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祝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位其春与被执行人周腾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