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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建国与重庆赛波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国,重庆赛波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赛波商贸有限公司沙坪坝二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873号原告:林建国,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赛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9号机电市场07C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24228H。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赛波商贸有限公司沙坪坝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2号一层D3柜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113937。负责人:李浩然,该公司经理。原告林建国与被告重庆赛波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赛波商贸有限公司沙坪坝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林建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