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沙锦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锦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800号罪犯沙锦英,女,1970年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南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锦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7日入监狱服刑。2015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沙锦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沙锦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沙锦英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沙锦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7.12分,评为2015年、2016年度监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沙锦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锦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