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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英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47号罪犯马英华,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5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0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13分,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英华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宏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