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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定全、曾均贵、罗霞、程光涛、曾珊与谢生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定全,曾均贵,罗霞,程光涛,曾珊,谢生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24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程定全,男,193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曾均贵,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罗霞,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程光涛,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曾珊,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谢生阳,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定全、曾均贵、罗霞、程光涛、曾珊与被告谢生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谢生阳向本院提起了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诉审理期限从反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本反诉合并审理。本诉原告程定全、曾均贵、罗霞、程光涛、曾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谢生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程定全、曾均贵、罗霞、程光涛、曾珊、反诉原告谢生阳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程定全、曾均贵、罗霞、程光涛、曾珊伟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谢生阳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本诉原告程定全、曾均贵、罗霞、程光涛、曾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反诉原告谢生阳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