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任铸令与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铸令,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初71号原告任铸令,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同林,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刘弘,局长。委托代理人施蕴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勤,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月16日,住青岛市四方区,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任铸令诉被告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4日,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调整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青编办字(2005)39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将查处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职权划归市城管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2010年8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25号),该文件规定市规划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青岛保税港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已不具备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且其做为青岛市规划局的内设机构不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原告以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铸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