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龙珠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徐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龙珠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徐秋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104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龙珠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珠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于政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中英,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秋丽,约45岁。威海市文登区龙珠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徐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龙珠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市文登区龙珠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