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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宋某3,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1与被执行人宋某2、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十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