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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洪侠与郭中友、楚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侠,郭中友,楚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674号原告:刘洪侠,女,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超,安徽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中友,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楚芹,女,汉族,1976年9月1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审理原告刘洪侠诉被告郭中友、楚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