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光伟与温才洪民間借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伟,温才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朱光伟,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温才洪,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朱光伟申请执行温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依据(2015)牟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才洪应于2016年3月30日前赔付朱光伟借款60000元,承担诉讼费325元。但被执行人温才洪未如期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温才洪人逃避执行,下落不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沈锡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