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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铠利锋纺织有限公司与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铠利锋纺织有限公司,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030号原告:乌鲁木齐铠利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180号云顶名筑小区9号楼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王辉晖,该公司经理。被告: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昌路东侧、阳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亚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铠利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雅隆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铠利锋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37元,退还原告乌鲁木齐铠利锋纺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