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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木庭与曾亦辉、李智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庭,曾亦辉,李智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428号原告:黄木庭,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曾亦辉,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李智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负责人:石合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黄木庭诉被告曾亦辉、李智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黄木庭、被告曾亦辉、李智杰、保险公司均向本院申请3个月的调解期。2017年10月12日,原告黄木庭以其与各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木庭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庭撤回对被告曾亦辉、李智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黄木庭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