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长元和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元,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528号原告李长元,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恺远,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田,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皋兰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蓉,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元与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长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元撤回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李长元负担。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琼????????-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