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黑泥湖西路金涛翰林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姜冬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南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生。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罚款2,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