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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黑泥湖西路金涛翰林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姜冬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南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生。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罚款2,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悟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