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6486号原告: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社区。法定代表人:何荣柏。诉讼代理人:张才生、谭新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红旗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杨磊。原告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瑞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谭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6833元及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系烟花生产企业,被告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系烟花销售企业。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类烟花鞭炮产品,交货地点为买方仓库,运输费用为卖方负担,卖方承运到买方指定仓库后的卸货和入库费用由买方负担,并特别约定买方确认公司工作人员郑雪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收货,验货及结算工作。同时,双方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开始供应烟花产品给被告,并于2016年10月18日将货物承运送至被告仓库,被告由郑雪经手予以了验收入库,并由被告代为支付了运费7100元。2017年3月11日,双方对以往业务往来进行了核算。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63933元,扣掉原告代付的运费7100元,被告应付原告货款156833元。对账单尾部,原、被告分别盖注了公章。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烟花产品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应及时予以付款,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原告要求自主张权利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之前主张了权利,故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应从其起诉之日起予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6833元及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元,由淇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