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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薇、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薇,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268号申请人: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岩,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志伟,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薇。被申请人: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王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薇、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薇、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389.6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薇、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389.6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