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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志平与卢铁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平,卢铁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134号原告:刘志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卢铁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合,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平与被告卢铁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刘志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铁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志平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翼虎书 记 员 刘曼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