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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苏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057号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蔬菜批发市场。负责人:刘高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峰,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