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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国友申请执行李施进吉日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友,吉日莫,李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友,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吉日莫,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施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孙国友申请执行李施进吉日莫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8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施进的工资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