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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再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石沛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石沛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再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树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孟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推荐其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沛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北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沛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黑08民申5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石沛东依据再审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宫树成出具的欠据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再审申请人给付欠款,其应对该欠据系宫树成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但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北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宫树成所出具的欠据系职务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出资收购玉米由被告仓库保管,买卖合同成立”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复查和提审期间,被申请人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忠利审判员  李伊佳审判员  赵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