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52号申请人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经营者王宝军,该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玉战,该厂员工。申请人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31156801、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拓博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3月21日、收款人为常州市东青花园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启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