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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建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937号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环路37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40228596C。法定代表人:乔琇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莹,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文,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