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莫刚凡与曹家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刚凡,曹家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027民初583号原告:莫刚凡,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那坡县。被告:曹家扬,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凌云县农业局干部,住凌云县。原告莫刚凡与被告曹家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刚凡诉称,2014年春,被告曹家扬以在凌云合作育芒果苗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表示同意借款,但因对芒果苗不熟悉,加之路途遥远,不参与育苗,要求被告给点利息,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原告就让其妻子何凤梅分三次给被告汇款,分别于2014年6月24日在那坡县农村信用社转账50000元,2015年5月1日在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转账30000元,2015年6月17日在那坡县农村信用社转账20000元,合计100000元。被告卖芒果苗得款后迟迟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就让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补写一张欠条,欠条的欠款数额为113000元,其中13000元为借款利息及往返催讨借款路费。欠条约定2016年11月3日还清欠款,逾期则按每天1%支付滞纳金,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往返催讨借款路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家扬偿还欠款113000元及滞纳金15000元,共计128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曹家扬自愿限于2017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莫刚凡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原告为追款往返路费共计128000元。二二、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曹家扬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