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福利、姚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福利,姚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姚福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姚国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姚福利与姚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国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国富的银行存款6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