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福利、姚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福利,姚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姚福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姚国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姚福利与姚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国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国富的银行存款6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