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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与刘士军、刘士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刘士军,刘士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049号原告: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宪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士昌,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士军、刘士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