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与刘士军、刘士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刘士军,刘士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049号原告: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宪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士昌,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士军、刘士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大黄乡河南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