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康爱华、余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爱华,余德锋,张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康爱华,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余德锋,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张明城,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爱华与被执行人余德锋、张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能履和解协议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冰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