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佩俊、胡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佩俊,胡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郭佩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胡秀华,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秀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秀华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