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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服装学院与乔治·阿玛尼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服装学院,乔治·阿玛尼,乔治·阿玛尼有限公,杨军,张琎斓,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服装学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元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男,1934年7月11日出生,意大利国籍,住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博尔戈诺沃街**号(BORGONUOVON.21,MILANO,REPUBBLICAITALIANA)。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GiorgioArmani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博尔戈诺沃���**号(BORGONUOVON.11,MILANO,REPUBBLICAITALIANA)。代表人:卢卡·帕斯托雷利(Pastorelli,Luca)。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军,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原审被告:张琎斓,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威西里。原审被告: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东店村甲1号3号楼216室。法定代表人:张琎斓,执行董事。上列三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服装学院因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3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服装学院上诉称:1.上诉人的注册地址、联系地址、住所地址均在北京市朝阳区,两被上诉人所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军的“合作行为”亦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张琎斓、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斓峰轩公司)并无合作关系,该两原审被告的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与两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案件并案审理。3.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军系合法合作,并无对两被上诉人侵权的合意及针对两被上诉人侵权的任何行为和故意,并非共同对两被上诉人侵权。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上诉��以原审被告杨军与上诉人北京服装学院等多方签署合作协议,原审被告杨军利用其“阿玛尼设计师”的虚假身份帮助上诉人及其他主体招揽业务,上诉人开设营利性的社会培训班招收学员获取利益,原审被告张琎斓对原审被告杨军和上诉人的合作提供帮助,并开设原审被告斓峰轩公司从事假冒阿玛尼品牌的定制服务,上诉人与三原审被告共同参与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被上诉人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审被告杨军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两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原审被告张琎斓、斓峰轩公司的行为与其无关,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以及其并无对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且不影响对本案管辖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