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绍康、李菊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绍康,李菊华,宁先武,宁永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绍康,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菊华,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永章,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先武,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再审申请人宁绍康、李菊华因与被申请人宁永章、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先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绍康、李菊华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未核实工程真实情况,对仅以再审申请人被欺骗情况下签字的决算和欠条为依据进行判决不服,特申请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本案工程重新审计结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承包合同无效,结算和欠条亦属无效,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是适用法律错误;结算和欠条是再审申请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字,其内容显失公平,不能作为支付凭据;结算和欠条是再审申请人被欺骗情况下签字,应当撤销。二、若按违法结算和欠条履行,将严重危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正负零以下由再审申请人自行修建,结算时未扣减;2、二楼玻璃至今无框架,无法使用。3、拖延工期四年;4、欠条是根据无效合同所产生,亦属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永章承建的工程竣工后,于2014年7月20日进行工程结算,经宁绍康与宁永章双方核对无误,签订的《宁绍康私人建房工程结算清单》、《宁绍康私人建房结算现金各账》,以及宁绍康、宁先武向宁永章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宁绍康、李菊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重大误解、被欺骗的情形下签字,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宁绍康私人建房工程结算清单》、《宁绍康私人建房结算现金各账》和出具的《欠条》,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也说明宁绍康、李菊华认可宁永章修建工程的范围及工程质量。因此,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宁绍康私人建房工程结算清单》、《宁绍康私人建房结算现金各账》,以及宁绍康、宁先武向宁永章出具的《欠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宁永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宁绍康、李菊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绍康、李菊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图强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佳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