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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凤与被执行人蒋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凤,蒋龙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蒋龙钱,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玉凤与被执行人蒋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6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告蒋龙钱未履行义务,原告陈玉凤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300元及利息7960元、诉讼费654元,并承担执行费8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龙钱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蒋龙钱银行存款697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