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凤与被执行人蒋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凤,蒋龙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蒋龙钱,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玉凤与被执行人蒋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6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告蒋龙钱未履行义务,原告陈玉凤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300元及利息7960元、诉讼费654元,并承担执行费8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龙钱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蒋龙钱银行存款697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