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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林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跃飞、边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玉,王跃飞,边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玉,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王跃飞,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边海生,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林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跃飞、边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边海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提取该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边海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特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