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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228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05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