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228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05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