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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晶讯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晶讯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861号原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李建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城波,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郴州市晶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法定代表人陈益民。原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晶讯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4元,减收10000元,实收14904元由原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建忠审 判 员  张臣晖人民陪审员  邓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