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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刘帅、黄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刘帅,黄艳,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1号.负责人:赵雪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冷雪莲,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帅,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黄艳,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号。法定代表人:代国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琪,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春光委二十九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冠斌,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帅、黄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帅、黄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帅、黄艳履行(2016)辽0102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帅、黄艳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荣盛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帅、黄艳银行账户存款18181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来源:百度搜索“”